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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一通讯器材经营部被罚款2000元

2023-06-13 16:10: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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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马震昊通讯器材经营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08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马震昊通讯器材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1MA00XHQY7R
工商注册号11011160411401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马**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采购的“魔变色彩”、“鑫锦”染发膏各5盒。因没有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导致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在经营过程中未使用上述超过期限的化妆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和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9-12
处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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