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9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涉及厦门市思明区生珠梦婷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序 号 |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组 织 机构代码 | 经营者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厦市监处罚〔2023〕21号 | 厦门市思明区生珠梦婷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厦门市思明区生珠梦婷食品店(黄梦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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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梦婷 |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当事人经营场所有3包待售的猕猴桃凉果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 87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涉案猕猴桃凉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凭证。 第二,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猕猴桃干虚假标注生产商信息。该款产品共10千克,货值金额1160元。其中,已销售2.5千克,违法所得225元;其余待售猕猴桃干,当事人主动销毁。 第三,当事人员工将落地的入口食品捡起后直接放回货架继续销售,被污染部分的数量共1000克,货值金额90元。涉案食品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主动将涉案整柜食品销毁。 第四,当事人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没有防尘材料遮盖,没有设置隔离设施。
|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五种违法行为: 第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没收3包猕猴桃凉果。 第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第四,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 第五,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理:1、警告;2、处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共6.0225万元;3、没收3包猕猴桃凉果。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