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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畅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5号)

2023-06-07 09:35: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发布关于泰畅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5号

当事人名称:泰畅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亚路160号1层KE1-1A-3部位

海关编码:312266B004

当事人委托上海亦牧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以区内物流货物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一批货物,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为224620231000002796,其中第2项商品品名型材冲压机,数量1台,申报总价3000欧元,完税价格22204元,第3项商品品名辅助工装,数量2台,申报总价6000欧元,完税价格44408元。经查,上述货物为旧品,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在进境时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旧物品,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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