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发扬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发扬燃气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23MA4ULXNJ8Q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执一处罚〔2023〕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充装15只报废气瓶及7只超期未检气瓶,另外在充装台上有待充装的超期未检气瓶共2只。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另查明,当事人充装上述2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未做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再查明,当事人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于2022年5月6日受过本局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由于当事人2022年5月6日即一年内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受过本局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05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