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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时间)的食品案

2023-06-05 15:1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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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时间)的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稽57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旭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时间)的食品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对相关责任人黄丽旭处罚款5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旭山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59679078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1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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