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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宁波麦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29 17:27: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5月29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宁波麦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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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209号

当事人:宁波麦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6号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毛冬辉

海关代码:3302969A9V

当事人委托上海霈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海关申报从缅甸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混合橡胶片56000千克,申报价格C&F86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4002800000,对应关税税率7.5%,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21000296040。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烟胶片,主要成分为天然橡胶,应归入商品编号4001210000,对应关税1.5元/千克。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787138.8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3003.5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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