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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仁和石园大卖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顺市监处罚〔2023〕2521号

2023-05-25 16:53: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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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仁和石园大卖场。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3〕25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仁和石园大卖场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9164803XU
工商注册号11011300976235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刘**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违法事实2023年2月24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号为:SC2022-C67-D14-L024A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提吊试验项目不符合GB/T38082-2019标准的要求。塑料袋名称为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标称生产者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塑料袋25000个,进货价0.55元每个,销售价0.60元每个,抽检时间为2022年07月15日,抽检时库存量15000个。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同时送达文号为京市监顺石园责改【2023】0302024A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塑料袋。送达时未发现上述塑料袋在售,并经调查,因抽检时间已过半年多,当事人已将塑料袋销售完毕,且因库房清理、变卖废品等原因,导致备样也不知所踪。故我局无法对涉案塑料袋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没收。经计算,当事人涉案塑料袋货值金额为15000元,违法所得为125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罚款金额(万元)0.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24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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