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仁和石园大卖场。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3〕25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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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仁和石园大卖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79164803XU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00976235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4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号为:SC2022-C67-D14-L024A的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经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提吊试验项目不符合GB/T38082-2019标准的要求。塑料袋名称为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标称生产者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塑料袋25000个,进货价0.55元每个,销售价0.60元每个,抽检时间为2022年07月15日,抽检时库存量15000个。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同时送达文号为京市监顺石园责改【2023】0302024A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塑料袋。送达时未发现上述塑料袋在售,并经调查,因抽检时间已过半年多,当事人已将塑料袋销售完毕,且因库房清理、变卖废品等原因,导致备样也不知所踪。故我局无法对涉案塑料袋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没收。经计算,当事人涉案塑料袋货值金额为15000元,违法所得为125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2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2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