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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广顺人家商贸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昌市监处罚〔2023〕535号

2023-05-23 17:3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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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广顺人家商贸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5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广顺人家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4MA016YRPX6
工商注册号110114604722999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李**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如下: 一、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经营的2袋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15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2袋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共销售过2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150天)的销售价格为3.5元/袋,货值金额14(3.5×4=14)元,违法所得7(3.5×2=7)元。并且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批次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 二、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未查验上述批次酷奇面片(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2克)的合格的证明文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的场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羊各庄新村东侧,使用面积为58㎡,从事食品零售,未以连锁方式经营,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9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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