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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打击假冒伪劣化肥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05-23 12:24:21 广西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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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贺州市市场监管局贺州市公安局联合查处的陆某某、阮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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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8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贺州市平桂区红久兴农资经营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10吨标称“喜X”牌钙镁磷肥涉嫌假冒,执法人员对该钙镁磷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后,进行了抽样送检,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标称“有效磷含量大于等于17%”的钙镁磷肥,有效磷含量实际值仅为0.02%,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为查明假冒伪劣化肥来源,贺州市市场监管局、贺州市公安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抽调精干力量对该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陆某某等人以注册的“南宁市武鸣区某矿粉厂”作掩护,直接将矿石粉包装成广西鹿寨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云南、贵州省等7家化肥生产企业共计8个品牌的钙镁磷肥,并指使同伙谎称厂家直销兜售至各乡镇。2023年3月至5月,贺州市公安局、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贺州、南宁、崇左、百色等地展开收网行动,捣毁化肥制假窝点1处、查处涉案销售点92家、涉案假化肥1700余吨、原材料1100余吨、查扣假冒劣质钙镁磷肥成品53余吨、冻结涉案资金70余万元,公安机关执行逮捕3人,取保候审1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潘某某、黄某某等人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3月初,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查,发现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混肥料,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于3月15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自2022年10月以来,当事人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租用百色市右江区和田阳区多个偏僻场地作为生产复混肥窝点,从网上订购知名品牌肥料包装袋,将普通固体混合物冒充知名品牌的中高含量肥料以特价内部肥的名义对外销售,所售标称总养分为35%的复混肥料,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实际结果只有3.6%,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案受害群众范围涉及右江区和田林县8个乡镇31个自然屯,涉案劣质肥料542吨,涉案货值151.7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任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农资案

2023年3月6日,桂林市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查结果,联合平乐县公安局在平乐县青龙乡平西村当场查获任某某销售的涉嫌假冒伪劣土壤调理剂24吨,并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标称技术要求硫含量为14%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实际检验结果值仅有0.005%,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任某某以会销的形式,向农户推销标称为“鄂XX ”牌的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当事人利用群众辨假识假能力不足的特点,大肆鼓吹“鄂XX”牌磷石膏土壤调理剂功效,将调理剂充当化肥销售,并通过“买一送一”等销售手段,以6750元/吨的价格诱导群众购买。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500余吨,涉案货值1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平乐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平乐县公安局处理。

四、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靖西市施得宝化肥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肥案

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样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哈尔滨海洋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生产的两型号微生物菌肥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3月3日分别从南宁、玉林市购进上述不合格生物菌肥共85.7吨,在其门店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11036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4月25日,百色市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微生物菌肥85.7吨、处以1103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五、桂林市荔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荔浦光亮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案

2022年8月5日,当事人从山东禹城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酶多X”牌和“聚X”牌微生物菌剂各50吨。8月11日,荔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种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法定机构检验,“酶多X”牌微生物菌剂标称有效活菌数限量要求≥1.0亿/g,检验结果为0.091亿/g;“聚X”牌微生物菌剂标称有效活菌数限量要求≥1.0亿/g,检验结果为0.28亿/g,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2023年2月6日,荔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750元,处以23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邓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初,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线索排查,发现当事人在田林县乐里镇等地销售涉嫌假冒伪劣“林XX”牌复混肥,随后该局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总养分大于等于35% 的“林XX”牌复混肥料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法定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实际值为3.6%,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性质恶劣。经调查,当事人邓某某自2022年10月起,多次在百色市右江区木材加工场、建材市场、乡村路口等地从上游违法分子潘某某、黄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伪劣复混肥175吨,销售给田林县乐里镇文化村、风洞村、潞城乡丰防村、八渡乡弄等42户群众125吨,销售给下家经销商陆某某(另案处理)50吨。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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