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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禾香乐餐饮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信息(京海市监处罚〔2023〕8317号)

2023-05-18 17:2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禾香乐餐饮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83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禾香乐餐饮服务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0T1TM2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朴华明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同时使用电子屏幕价目表与塑封的纸质版价目表标明菜品价格。其中电子屏幕价目表显示西红柿鸡蛋拌面16元、尖椒肉丝拌面18元,塑封的纸质版价目表显示西红柿鸡蛋拌面18元、尖椒肉丝拌面20元。经检查当事人后台商品销售记录,当事人最终以西红柿鸡蛋拌面18元、尖椒肉丝拌面20元收取了消费者费用。 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当场将电子屏幕关闭,现场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称由于其店铺装修,所以新增加了一个电子屏幕价目表,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了两个价目表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称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出现这个情况,但是当事人未能证明装修的有关材料。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之间,当事人共计销售西红柿鸡蛋拌面与尖椒肉丝拌面合计584单。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将2023年2月份涉及西红柿鸡蛋拌面和尖椒肉丝拌面的订单进行了全额退款处理,退款17单,总计退款353元。2023年2月之前涉及西红柿鸡蛋拌面和尖椒肉丝拌面的订单,当事人称无法联系消费者,无法进行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5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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