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富雪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2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2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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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富雪轩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785526335L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0933363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勤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个人手中购进带有杏花村商标的一箱6瓶封坛15老白汾酒和一箱6瓶45度老白汾酒10,上述商品进价为每箱500元。经当事人自述上架前检查发现上述两箱白酒每箱各有两瓶完全空瓶,已扔掉,其余白酒自2023年4月10日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南方庄68号上架销售,其中带有杏花村商标的封坛15老白汾酒标价每瓶140元,带有杏花村商标的45度老白汾酒10标价每瓶120元。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未售出,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共计104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包装上带有的杏花村商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1347102号注册商标相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当事人采购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0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8-1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