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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富雪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京丰市监处罚〔2023〕275号)

2023-05-18 16:3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富雪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2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27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富雪轩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5526335L
工商注册号11010600933363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张玉勤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个人手中购进带有杏花村商标的一箱6瓶封坛15老白汾酒和一箱6瓶45度老白汾酒10,上述商品进价为每箱500元。经当事人自述上架前检查发现上述两箱白酒每箱各有两瓶完全空瓶,已扔掉,其余白酒自2023年4月10日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南方庄68号上架销售,其中带有杏花村商标的封坛15老白汾酒标价每瓶140元,带有杏花村商标的45度老白汾酒10标价每瓶120元。截止到2023年4月20日,未售出,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共计1040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包装上带有的杏花村商标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1347102号注册商标相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当事人采购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0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8-15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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