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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西县溪头镇赞记早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被罚

2023-05-18 16:26: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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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西县溪头镇赞记早餐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300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西县溪头镇赞记早餐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721MA53RF752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冯兆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处罚〔20233004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920日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53RF752L,经营者:冯兆赞,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当事人自20191119日开始领取有小餐饮备案凭证(粤小餐饮备44172019001804,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在经营场所配置有厨房、冰箱、厨具、餐具等食品经营设备,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我局于2021年告知了当事人自202211日起,持有《小餐饮备案凭据》的小餐饮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告知当事人于202211日起要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经查实,自202211日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自202211日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及收费情况如下:汤粉(销售价有3种:8/份,10/份,12/份),白粥销售价3/份,料粥(销售价2种:10/份,12/份),快餐销售价13/份,肠粉(销售价2种:5/份,6/份),猪杂汤饭销售价15/份,白切猪杂销售价15/份,烧鸭饭销售价15/份,牛腩饭销售价17/份,白切鸡饭销售价18/份,粉皮卷销售价3/份。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记账,当事人自202211日起至案发时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额及利润无法查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6

处罚机关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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