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乔微雅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新商市监处罚﹝2023﹞05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新商市监处罚﹝2023﹞05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9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长沙乔微雅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皮肤操作室的推车上摆放有标示品名为沫芮水润净透卸妆油MURRAYLE? WATERY REFRESHING CLEANSING OIL标示规格为Net Content:200ml的产品2瓶。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处罚机关 | 岳麓区市场监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04MB1682576F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04MB168257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