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苏南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05-12 16:33:20 南通市场监管

为防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领域专项执法“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案件。现公开曝光第四批典型案例,请全市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案件一

海门市红某头摩托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3月2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四甲镇的海门市红某头摩托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原装的锂电充电接口改装为铅酸充电接口,非法改装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称锂电蓄电池情况不符。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宋某宇涉嫌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1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川姜镇的宋某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在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脚踏板底部非法加装蓄电池电池盒,用于加装蓄电池。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海门市天补镇某姐车行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天补镇的海门市天补镇某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加装用于安装铅酸蓄电池的装置,非法改装铅酸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称锂电蓄电池情况不符。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件四

吴某华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19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丰利镇的吴某华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与产品一致性证书上标注的电池型号不一致的蓄电池。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谢小雷)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守正创新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 真抓 ...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进入马 ...

  • 少数人、少数车的荣耀 仰望U8登顶 ...

  • 江苏连云港港抓住国产汽车“出海”契 ...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商超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