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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沐浴露 深圳前海鸿元昌贸易有限公司被罚1万

2023-05-12 16:09: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前海鸿元昌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沐浴露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深市监龙处罚〔2023〕坂田46号显示,该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罚款10000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事由为:化妆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5月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张军。

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前海鸿元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本网发现,2022年12月16日,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直到2023年3月14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才移出。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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