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四季汇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3〕5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18号
当事人:广州四季汇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MWG8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新围二路2、4、5、6、7、8、10、11号广州市福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六号楼四层403间
法定代表人:欧国华
2022年5月30日,我局依照移送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遂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查获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200袋(规格:500克/袋),生产工具封膜机1台(型号:SF-200/250型),电子秤1台(型号:SH-J07K-L),食品外包装袋125个,食品标签73个,原料干椰枣24公斤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自2022年4月起擅自以东莞粤顺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共生产了270袋干椰枣预包装食品(规格:500克/袋),单位成本为18.05元/袋,共计生产成本4873.5元。上述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用于当事人开设在抖音平台的“广华隆食品旗舰店”网店销售,截止2022年5月30日,已实际成交50单,共售出70袋,获得销售收入4178.9元。其中以61.9元/袋的价格成交30单,共31袋,销售金额为1918.9元;以62.9元/袋的价格成交6单,共6袋,销售金额为377.4元;以113.9元/2袋的价格成交6单,共12袋,销售金额为683.4元;以168.9元/3袋的价格成交3单,共9袋,销售金额为506.7元;以116.9元/2袋的价格成交3单,共6袋,销售金额为350.7元;以170.9元/3袋的价格成交2单,共6袋,销售金额为341.8元。库存的200袋干椰枣预包装食品(规格:500克/袋)被我局依法扣押。按该商品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59.7元/袋计算,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119元,违法所得为2915.4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干椰枣生产原料,没有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又查明,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4190014373”、“生产厂名:东莞粤顺食品有限公司”,经东莞粤顺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申明,系当事人冒用其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再查明,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GB/T18672”,该标准实际为干燥加工枸杞的执行标准;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原产地:迪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干椰枣的产地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销售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移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适用从轻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与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二者之间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的吸收关系,拟按照两行为中法定处罚较重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15.4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200袋(规格:500克/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原料:封膜机1台(型号:SF-200/250型),电子秤1台(型号:SH-J07K-L),食品外包装袋125个,食品标签73个,干椰枣原料24公斤;三、罚款162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予以罚款81000元。
综上所述,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200袋(规格:500克/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原料:封膜机1台(型号:SF-200/250型),电子秤1台(型号:SH-J07K-L),食品外包装袋125个,食品标签73个,干椰枣原料24公斤;
三、没收违法所得2915.4元;
四、罚款24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书面申请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对处罚金额有异议,希望我局考虑其非有意违法,且公司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家庭困难的因素减轻罚款数目。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无证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法律准确。我局对其拟作的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数目重新考量并提出处罚建议。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负债经营,家庭生活负担较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同时根据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结合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200袋(规格:500克/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原料:封膜机1台(型号:SF-200/250型),电子秤1台(型号:SH-J07K-L),食品外包装袋125个,食品标签73个,干椰枣原料24公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2915.4元;
三、罚款100000元;
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干椰枣预包装食品200袋(规格:500克/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及原料:封膜机1台(型号:SF-200/250型),电子秤1台(型号:SH-J07K-L),食品外包装袋125个,食品标签73个,干椰枣原料24公斤;
三、没收违法所得2915.4元;
四、罚款1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