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广州市南沙区雄利电动车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南综执(珠)罚字〔2022〕21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珠)罚字〔2022〕21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15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表四第1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不合格产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75%以上(国家规定应当全部召回的除外)”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自由裁量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陆拾圆整(21,560.00);2.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改装的28台二手电动自行车。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南沙区雄利电动车行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少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4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0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