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便民>>

敲黑板!这些东西不能在超市、小卖部随意出售……

2023-05-07 17:05:32 张家港市场监管

最近有一家超市,

因为售卖“风油精”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了,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先上图吧↓

1683419545865.png

小伙伴们可能会说,

这不是夏天常用的风油精、清凉油嘛,

清凉止痒必备品啊,

这有什么特别的吗?

大家仔细看图,在风油精标签上写有“国药准字Z******”,这就意味着风油精属于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商家是不准销售的。

无证经营药品最低处罚150万元!

违法违规行为

就是在这么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发生了,

老板们还不知道卖的是药品,

那怎么来辨别呀?

很简单,马上教你一招!

01 看标识

药品根据安全性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标志。甲类非处方药采用红色OTC 标志,乙类非处方药采用绿色OTC标志。

1683419563300.png

没有OTC标志的一定不是药品吗?答案是:不一定不是药品,但有OTC标志的一定是药品!

02 看批准文号

按照法规要求,药品外包装上需印有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年份+四位流水号。印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的,就是药品!

小伙伴们擦亮眼睛,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还有哪些东西是

超市、小卖部不能随意卖的!

创口贴

创口贴,分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两类,其中医疗器械按是否无菌还分为一类和二类。属于药品类的创口贴,例如“云南白药创可贴”,商家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创口贴,经营时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还有部分创口贴是非无菌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则无需办理许可和备案。

“药食同源”产品

枸杞、山药、山楂等“药食同源”产品,大家熟知的,也是商家容易踩雷的,外包装印有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地方炮制规范的,属于中药饮片,也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口罩

口罩,市场上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类,外观几乎没有差别,不少人不会区分。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区别二者也不难,二类医疗器械的外包装上也会印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大多数医用口罩的外包装产品名称会含有“医用”两字。

在此,提醒大家要选择医院、有资质的药店或者医疗器械零售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线上购买时要重点查看电商商家资质,谨慎鉴别,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无法判断资质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9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检查农 ...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能效与锅炉检测 ...

  • “圳品”餐饮为何越来越旺——深圳市 ...

  • 车主投诉特斯拉:提车不久充电受损 ...

  • 河南省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大抽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