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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福斯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3号)

2023-04-27 17:29: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罗福斯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3号

当事人:罗福斯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EREDITH JEAN

海关编码:3205341992

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沙江路158号10幢

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鸿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报关单号220120221000074895,申报第1项货物为锻压模具90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207300020(关税税率6%),申报EXW总价为93419.28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编号为8207300090,关税税率为8%,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617.0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发票、订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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