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郁普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3]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3〕0006号
当事人:郁普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朱拥华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70号708室
联系电话:1582107XXXX
郁普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瑞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4 ’-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报关单号为220120231000094250,G1项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货物属性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其他化工品,申报商品编号3909310000,数量67.2吨,CIF总价为147840美元(统计CIF人民币价1008017.47元),实征关税26,208.45元(关税税率2.6%),实征增值税134,449.37元(增值税税率13%),核计人民币1168675.29元。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故郁普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进口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未申报为危险化学品,对法定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2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