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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贝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04-27 15:55: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处罚〔2023〕34号),涉及天津贝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处罚〔2023〕34号

当事人:天津贝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3925013

住所: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10号楼302(存在多地址信息)

经营者:张伯清

身份证号码:120**************0

2023年1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官方网站:www.zhbln.com上宣传其产品:“牛油果多肽深层修护蚕丝面膜”时,使用的宣传语:“深层修护、延缓衰老”、“具有强韧细胞膜延缓表皮细胞衰老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的规定。

1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产品实物。2023年1月19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我局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2月2日、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至2023年4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www.zhbln.com上为其产品:“牛油果多肽深层修护蚕丝面膜”发布广告,当事人使用的广告语:“玻尿酸植物蚕丝面膜,全球顶尖的面膜基材”。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成分表中,无玻尿酸成分。

针对当事人使用的广告语:“全球顶尖的面膜基材”、“牛油果树果脂,延缓肌肤衰老抵挡紫外线是肌肤的保护伞,促进营养成分吸收,软化角质收毛孔”、“深层修护、延缓衰老,所蕴含大量的生育酚成分,具有强韧细胞膜,延缓表皮细胞衰老的功效”、“修护日晒、抵挡紫外线,包括的甘油酸、蛋白质可在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阻隔紫外线、防止晒黑晒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验证其宣传效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针对其产品:“牛油果多肽深层修护蚕丝面膜”的具体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伯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张伯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3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月18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张伯华制作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2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张伯华制作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3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张伯华制作第三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2023年1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天津美之路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索菲亚伊丽莎白牛油果多肽深层修护蚕丝面膜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面膜的加工委托关系。

本局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3〕3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宣传其产品:“牛油果多肽深层修护蚕丝面膜”时使用:“玻尿酸”的宣传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条件。

当事人提供无法验证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宣传效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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