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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景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04-27 15:55: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处罚〔2023〕45号),涉及天津市景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处罚〔2023〕45号

当事人:天津市景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UUM75A

住所(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支线与紫阳道交口西侧20米(铭达公路港院内)1号楼A-1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庄朕晓

身份证件号码:220****************7

2023年3月14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对其企业资质做虚假的商业宣传。2023年3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2023年3月31日,经领导批准并签署立案审批表,我局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官方网站www.tjsjskj.cn上发布企业宣传语,其中使用了:“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公司,致力于传感器、控制仪表和系统工程控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宣传语。通过我局查询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该企业并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网页宣传截图;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网站备案凭证截图;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3〕4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其公司资质做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同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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