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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04-25 09:47:44 哈尔滨市场监管

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护航2022”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黑龙江某牛肉面食品有限公司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2022年7月11日,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案件查办通知要求,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某牛肉面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黑龙江某牛肉面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生产了一批在瓶身和外包装上标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等文字的辣酱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1.11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项、(七)项、(八)项规定,已构成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水产品食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3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水产品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在未取得“蟹凰宫”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中店面牌匾、广告宣传和礼品盒卡突出使用“蟹王宫”标识和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度高,混淆了服务来源,违法经营额2.83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8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北京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10090411.3。2022年9月,请求人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2年9月16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载体桩施工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答辩称其载体桩施工图纸设计依据JGJ/T135-2018《载体桩技术标准》制定,是“公知”技术,施工行为不侵权。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核查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支持各自的主张。2022年12月9日,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四

哈尔滨某轻工市场某商行经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2年7月8日,根据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轻工批发市场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经营者李某某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购进带有“冰墩墩”图案的手机壳并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所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商品8个,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道外区某散热器经销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14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道外区某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内某散热器经销处进行检查。经查,该经销处经营者姜某于2022年9月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球阀、管件等商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39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南岗区某汽配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8日,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南岗区某汽配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店经营者刘某于2022年3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标有“BMW”及“图片”商标标识的刹车片、空气滤芯、机油滤芯等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58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双城区某装饰材料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3日,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双城区某装饰材料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店经营者刘某于2021年6月起,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立邦”商标乳胶漆系列产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4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外地水稻作为原料生产大米,在未取得“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品外包装标注使用“五常稻香米”“五常大米”等标志。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尚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10日,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尚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尚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于2021年10月在天津市某糖酒会上订购了300箱“奖红一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以有奖“红牛”饮料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该饮料从外观装饰装潢及标识使用上与“红牛”或“RedBull”注册商标商品极为近似,且其生产企业与“RedBull”“红牛”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无关联。当事人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宾县某珠宝首饰柜台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商品案

2022年3月1日,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和媒体报道对宾县某珠宝首饰柜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宾县某珠宝首饰柜台于2022年2月上旬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黄金吊坠2件,该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编号为第A000020号的“冰墩墩”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金墩墩”的产品名称对外销售。当事人所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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