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东莞市向东运输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向东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66497844XY |
法人代表姓名: | 刘**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韶南交罚〔2023〕000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11日上午11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珠玑工业园西门口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粤SX1157/粤SK62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往工业园西门口方向,我局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该车载有85桶的甲酯乙酯丁酯和44个旧空铁桶,在货箱的前半部分是有垫木板,货箱的后半部分及第二层是没有垫木板。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当事人东莞市向东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使用粤SX1157/粤SK62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有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摄像等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3年04月11日11时00分,东莞市向东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绍平使用粤SX1157/粤SK62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是一年内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营业执照,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1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11 |
处罚机关: |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