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金玉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案字﹝2023﹞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案字﹝2023﹞198号 |
处罚类别 | 其他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07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4634元; 2、罚款15366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36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463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2年11月0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属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2年10月08日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规格:1200*565*50(mm)进行抽样检验,受检产品批量:50m3、抽样数量:24㎡;所检项目中导热系数W/(m.K)(平均温度25℃)技术要求:≤0.037,检验结果:0.048; 压缩强度(kPa)技术要求:≥60, 检验结果:36.6;检项目中导热系数(平均温度25℃)、压缩强度项目不符合GB /T10801.1-2021标准,依据《2022年湖南省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BG2200017、签发日期;2022年12月01日)。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属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邮寄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CBG2200017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生产涉案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 料(EPS)50m3〔规格:1200*565*50(mm)〕。当日,当事人以300元/m3的价格将涉案产品销售给长沙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48.780m3,计销售金额为14634元,另24㎡涉案产品换算为1.220m3无偿提供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金属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样检验。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涉案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涉案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销售给长沙轩浦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已使用完毕,未召回有涉案产品。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不合格产品共计销售金额14634元,货值金额15000元,违法所得14634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机关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4MB18551152 |
数据来源单位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000MB169231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