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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应急管理局对澧县新城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4-06 17:51: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应急管理局对澧县新城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常澧)应急罚﹝2023﹞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常澧)应急罚﹝2023﹞25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30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3.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类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3年3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周哲、邓菊兵、杨波在对澧县新城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9800.2-2020ZB-01要求向从业人员11人配发安全鞋。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该加油站于3月22日完成了整改并向我局递交了申请提前复查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的规定。
处罚机关常德市澧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3MB117925X1
数据来源单位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3MB117925X1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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