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2022年下半年参与融安县某家具城门店的样板房预订活动,交付500元订金,商家开有收据,收据注明了活动期限,并有“过期作废”的字样;由于某些原因,其想退出活动,并要求商家退还500元订金,商家以发票过期为由,拒绝退还。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马上联系李女士一起到该店。执法人员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消费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和何时消费,商家在票据上单方约定服务期限,并擅自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一种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服务期届满后,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而商家应将订金返还消费者,如果商家擅自占有,就是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
经耐心调解和协商,扣除李女士参加活动时已获得商家的88元现金红包及礼品,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李女士35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上要理性并保留相关凭证,不要被商家的宣传冲昏头脑,遇到问题要及时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 李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