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2023-03-31 17:23: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六市监处罚〔2023〕52号),涉及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六市监处罚〔2023〕52号

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

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

92341500MA2QEC4P3K

张学梅

一、销售不合格电缆

二、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

三、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

四、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

种类: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缆70米,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鉴于违法所得已在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中没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四、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依据: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暂未履行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连云港港码头实行24小时运转

  • 加快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 助力中国式 ...

  • 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参加 ...

  • 瓜州:打好动物疫病“预防针” 构建 ...

  • 2023秋冬中国国际时装周在北京举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