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31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六市监处罚〔2023〕52号),涉及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六市监处罚〔2023〕52号 | 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 六安开发区宏宇管材经营部 | 92341500MA2QEC4P3K | 张学梅 | 一、销售不合格电缆 二、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 三、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 四、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 | 种类: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缆70米,没收违法所得6元。 二、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鉴于违法所得已在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中没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四、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依据: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