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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87号)

2023-03-29 16:1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田处罚〔2023〕87号),涉及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0MA2PKAN225;

营业场所: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洞山东路阳光国际城东区7栋商铺1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指派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凤(执法证号:12070430003)、胡志强(执法证号:12070430070)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年11月24日在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元,未获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及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3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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