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通讯业务纠纷该如何维权?

2023-03-27 11:20: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5G建设的推进,通过线上营业厅、电话等渠道开通通讯业务的用户日益增多,涉及通讯企业的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加。近期,广西柳州市消委会接到一起通讯资费纠纷的咨询,由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俞美新律师就该咨询件进行答疑。

韦先生咨询

其85岁父亲2022年11月接到某通讯公司推出一个月免费试用96元送话费、无限送流量服务套餐,在销售员的极力宣传和老人耳背尚未听清楚套餐内容的情况下,老人稀里糊涂按销售员提示点击试用确认键。今年2月初老人连续收到96元套餐话费催缴单,才恍然大悟踩“坑”中招,自己上当了。韦先生认为通讯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想了解如何维护其父亲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根据韦先生的叙述可知,韦先生的老父亲当时是接听了电话,在销售员介绍完产品后,点击了试用确认键。网络上,这种给顾客短时间免费试用,试用期过后即默认收费的推销方式也很多。国家并没有明令禁止这种推销方式,因此该通讯公司的这种做法既不违法也没违规。如该通讯公司能够提供双方通话录音,并证实韦先生的父亲确实是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自主选择了接受推销服务,点选了开通业务的按键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那么该次推销业务符合法律规定。建议韦先生翻看一下韦老先生的手机,查看免费服务到期前通讯公司是否有短信提醒。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通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大点的第五点,要求各单位做到“服务信息及时提醒”的服务,即免费服务到期前及时提醒消费者。但该《通知》只是一个行业内部的服务规范,是对所辖相关单位的工作要求,并非法律法规,因此,不适合作为诉讼依据。另外,该《通知》是以函告的方式下发给各单位,《通知》中并未说明如果这些单位不按照通知内容执行会受到何种处罚。建议韦先生向该通讯公司以及他的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85岁的韦老系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韦先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去通讯公司说明情况,进行协商,要求撤回催缴。

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应叮嘱家中的老人小孩,不要随意接听陌生电话,不要随意点击手机、电脑的确认键,特别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的老人。如确有需要,最好让家里的年轻人帮助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建议通讯企业应当加强对通讯用户的服务消费提醒,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的通信消费状况,切实保障通讯用户的知情权。

(通讯员 易翰园)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太仓港全力畅通运输通道 提升 ...

  • 河北省清河县加快汽配产业转型升级, ...

  • 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你送我 ...

  • 湖北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围绕热点食品 ...

  • 河北省大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