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日,柯先生的13周岁儿子独自一人在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辖区某手机店用零花钱购买了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柯先生得知后,认为他的孩子尚未成年,主张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退回手机,但商家不同意,引发纠纷,遂向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手机商家负责人表示,其并没有欺骗购买或者强制交易,是柯先生儿子自愿购买的,手机也无质量问题,故认为其出售的手机没有违法。且手机已经使用半个月以上,实际价值已存在一定损失,若是退货将会影响二次销售。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柯先生表示其儿子不满16周岁,其到店购买手机,商家应该跟其家长联系确认,才算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有效,不然应该给予退货退款。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商家宣传了《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大额商品需要具备的条件。商家未向柯先生确认就向柯先生儿子出售手机,经营行为存在不当,建议商家对该手机给予退货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鉴于该手机已经激活且使用过,后续无法作为新机销售,需要支付300元的折旧费,退还1200元给柯先生,柯先生将该手机退还给商家。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案例,由于买卖合同一方为8-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经营者在客观上并没有欺诈等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例中,柯先生13岁儿子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需得到其监护人柯先生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否则视为该销售行为无效。因此,本案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投诉人柯先生有权要求商家为手机作退货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许女士儿子与经营者之间的口头购买合同未经追认,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最终柯先生退回该手机,商家在考虑了折旧后,退回1200元。
消费警示
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家长(监护人)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1.家长应当加强对子女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2.家长也要注意到,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擅自消费并非一律无效。如未成年人购买与其生活、学习所用书本、文具等相关的必需品,均可认定其给付行为有效。
3.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
4.商家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
(来源:玉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