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装置未检定 停车收费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榆林某公司经营的停车场电子收费装置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的合格计量检定印、证,涉嫌危害消费者权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过程及结果】
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电子收费装置没有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自立案调查时,已安装使用195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局于6月2日立案调查,7月4日调查终结。对榆林某公司罚款18000元,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电子计时收费装置。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使用无合格计量检定印、证的停车电子计时收费装置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停车电子计时收费装置向消费者收取停车费用。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属于使用无合格计量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