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海珠区斯维特食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6号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斯维特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XQYQ114;
经营者:李世豪;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21年04月26日;
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西正街18号敦和综合市场30号档;经营范围:零售业。
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经营者:李世豪;性别:男;民族:汉族;
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西正街18号敦和综合市场30号档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烧烤)制售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内的设有厨房操作间,厨房操作间内摆放有冰箱、炸锅等设备,该厨房设备是由当事人员工和家人公用以进行煮食用餐。现场检查由当事人员工配合,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备检,但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检,现场也未发现经营单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在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西正街18号敦和综合市场30号档从事热食类食品(烧烤)制售的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未保留经营单据也未建立账册,办案机构现场检查亦未发现相关经营单据,因此认定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烧烤)制售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相片,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烧烤)制售经营活动且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经营者确认属实。
2022年1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告〔2022〕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凤阳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李小苹;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海鹰路120号;联系电话:84159853)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