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宁波奇依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06号
当事人:宁波奇依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A812室(甬保商务秘书公司托管B1676号)
法定代表人:陈陆珍
海关代码:3302460A2S
当事人委托上海福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海关申报从泰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再生料)78000千克,申报价格C&F58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3309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21000219344。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1800千克聚酰胺及聚偏氟乙烯为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222520220000060132。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