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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霆德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0号)

2023-03-13 16:2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霆德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10号

当事人:霆德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红新路38-7

法定代表人:张宣艳

海关代码:32269609SC

当事人委托上海承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PVC)再生粒子25948千克,申报价格C&F181636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3904220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21000188591。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222520220000052894。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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