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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2号

2023-03-10 16:18: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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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2号

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E2T27A

法定代表人:李*

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1005房

经营范围: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批发;智能机器销售;通讯终端设备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零售;广告业;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根据抽检内容,2022年9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对你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出具了这批次的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的检验报告(NO:B2209NJ8888-00182),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检验检测报告》(NO:B2209NJ8888-00182)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吴恩涛配合询问调查,并确认曾销售过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中所涉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未有抽检不合格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库存,我局没有实施强制措施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一共购进100个,进货价是69元/个。于2022年7月期间通过网上平台销售了46个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给消费者,剩余54个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已退回给广州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表示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时间太久,产品已经销售,无法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退回,其销售涉案移动电源(昂达C10S)产品货值金额总共为100×89=8900(元);因此,违法所得总共为(89-69)×46=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吴恩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违法的行为;

证据四: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吴恩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进货单据和退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移动电源(昂达C10S)质量问题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及数量情况。

证据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B2209NJ8888-00182),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向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其获得违法所得9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

2、罚款8900元。

罚没合计:9820元。

当事人广州市智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办公电话:38748355),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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