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道仁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广州市道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050635
法定代表人:何**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D区二楼7788房之141(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2年10月18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天猫“多想我旗舰店”销售的“菊花温和护手洗手液”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菊花温和护手洗手液”样本的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AHXZ802-2020(普通型)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
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2年10月至11月,当事人通过淘 宝“纤枝洗护工厂”一件代发“菊花温和护手洗手液”(型号规格:500g)共32瓶。具体情况如下:1.以4.9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以8.82元/瓶的价格销售;2.以8.8元/2瓶的价格购进2瓶,以17.8元/2瓶的价格销售;3.以16元/5瓶的价格购进10瓶,以32元/5瓶的价格销售;4.以39.2元/8瓶的价格购进8瓶,以78.4元/8瓶的价格销售;5.以32元/10瓶的价格购进10瓶,以45.72元/10瓶的价格销售。
2022年10月18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天猫“多想我旗舰店”销售的上述“菊花温和护手洗手液”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菊花温和护手洗手液”样本的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AHXZ802-2020(普通型)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3.56元,违法所得101.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一份。
证据三:《检验报告》一份。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五:2023年2月9日,谭某某到本局黄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六:代发货订单截屏、线上销售订单截屏共八页。
本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1.76元;
2.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1.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