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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扬园林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

2023-03-03 18:2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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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扬园林用品经营部,该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陈市监行罚罚字〔2022〕186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3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园林用品的销售和维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挖树机1台,该挖树机上带有汽油发动机,汽油发动机上有“GX35”、“4”、“STROKE”等字样以及割草机3台,割草机上均带有“HONDA”、“GX35”、“4”、“STROKE”等字样。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带“GX35”、“HONDA”商标产品,经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的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GX35”、“HONDA”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未获得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HONDA商标的挖树机和割草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罚款:450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绿扬园林用品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2440606L23519318U




法定代表人蔡*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20****3437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
公示截止期2026-02-28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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