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河海玲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2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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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河海玲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677428359T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11133594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韩**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自称于2022年10月12日从北京雄纪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入鲜得味品牌金枪鱼罐头豉汁味(2020年6月15日产)24罐,于2022年10月18日从同公司购入同批次的金枪鱼豉汁味538罐,两次购买共计562罐,每罐7元,共计花费3934元。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在拼 多 多平台的河海玲食品专营店销售共计264罐,单罐均价10.16,销售金额2684元,货值金额共计2684元,违法所得2684元。剩余的该批次鲜得味品牌金枪鱼罐头豉汁味罐头共298罐,在2023年1月4日当天全部退回给上述公司。已采取召回措施,但召回数为零。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中小食杂店的定义。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8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