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北京河海玲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45号

2023-03-01 18:04: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河海玲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河海玲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7428359T
工商注册号11010801113359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韩**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自称于2022年10月12日从北京雄纪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入鲜得味品牌金枪鱼罐头豉汁味(2020年6月15日产)24罐,于2022年10月18日从同公司购入同批次的金枪鱼豉汁味538罐,两次购买共计562罐,每罐7元,共计花费3934元。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在拼  多  多平台的河海玲食品专营店销售共计264罐,单罐均价10.16,销售金额2684元,货值金额共计2684元,违法所得2684元。剩余的该批次鲜得味品牌金枪鱼罐头豉汁味罐头共298罐,在2023年1月4日当天全部退回给上述公司。已采取召回措施,但召回数为零。当事人经营面积较小,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符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中小食杂店的定义。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4元;
罚款金额(万元)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68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27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思南:家庭农场闯出致富路

  • 春天的集市热闹祥和!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杭 ...

  •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市场监管所走进 ...

  • 精准计量惠民生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