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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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众鑫来优农生鲜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4GRUTX3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3217266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韦*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根据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过期食品照片及购买凭证,于2022年10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食品。后查看当事人进货台账、销售记录,其自2022年5月25日至检查时止,共购进一批次“双 汇玉米润口香甜王”,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保质期为120天,于2022年9月27日销售2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又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从京批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了60根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保质期为120天的“双 汇玉米润口香甜王”,进货价格为每根0.85元,并于当日开始以每根1.5元的价格对外售出,2022年8月25日前共销售58根,2022年9月27日销售2根。 综上所述,涉案食品在保质期内共销售58根,超过保质期销售2根,销售额3元,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