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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家成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9号

2023-02-24 11:3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家成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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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9号

营业执照名称:淮南市田家庵区家成商店;注册号:34040360012939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成形式:家庭经营。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国庆东路;经营者: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东路的淮南市田家庵区家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中,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在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1瓶“新呈”牌草莓粉精,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保质期限为:未启封贰年。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淮市监田强制﹝2022﹞6-35号),对上述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扣押。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派新淮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程振(执法证号:D80160410)、张琛(执法证号∶D58001399),对该案进行调查。2022年11月10日在新淮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家成商店销售的“新呈”牌草莓粉精是2020年4月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信息以及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共购进了6瓶“新呈”牌草莓粉精,购进价格为14元/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在保质期内已售出5瓶,剩余1瓶已过期未售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时间、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销售过期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听告〔2023〕815号),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新呈”牌草莓粉精1瓶;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已过期的“新呈”牌草莓粉精1瓶;

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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