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3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23。涉及蚌埠市井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食品原浆(白酒)案、合肥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手术室存放过期药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2〕520号 | 蚌埠市井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食品原浆(白酒)案 | 蚌埠市井林酒业有限公司 | 91340300711731619Y | 潘承安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食品原浆(白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3〕8号 | 合肥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手术室存放过期药品案 | 合肥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91340300MA2Q42P192 | 卓志山 | 当事人在手术室存放过期药品 |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以没收过期药品、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