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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观山湖区培文学校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59号

2023-02-14 11:0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阳观山湖区培文学校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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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59号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区培文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15MJY231432C

类型:其他法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扬华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金阳北路378号观府壹号小区内

联系电话:188861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2年10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样,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A2QAJGERZO158038F6),检验结论: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批次生姜已使用完毕,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生姜。因其将生姜作为食品原料与菜品无法分离,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案的货值金额为225元。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并未申请复检。

2022年12月0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月4日,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和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从修文县扎佐镇刘惠权蔬菜店购进了50斤生姜购进价为4.5/斤,用于学校食堂食材加工。2022年10月20日,我局对该批生姜抽样,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11月15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A2QAJGERZO158038F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不合格食品原料已使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进货来源以及使用情况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检的事实;

4.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生姜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的事实;

6.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7.进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生姜数量和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2〕1-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生姜经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建行银行、工商银行、贵阳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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