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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申报不实 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被罚

2023-01-11 16:2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3年1月9日消息,义乌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3】1号),涉及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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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3〕0001号

当事人: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臧义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MQRJ93,企业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号B1-I-A、B1-II-A(自主申报)。

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保税电商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护肤品等货物,报关单编号为292520221000012918,申报品名为Lancome/兰蔻净澈焕肤洁面乳125ML/支,申报数量为1515支,申报总价为28482美元。经海关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雅诗兰黛樱花原生液200ml,数量为2600件,总价为107380美元。当事人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法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货物购买合同复印件;查问笔录;当事人资料及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云铭供应链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3年01月0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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