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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芯昊宇(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01号)

2023-01-06 17:31: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芯昊宇(上海)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01号

芯昊宇(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孟瑜

当事人委托上海海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以 “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至俄罗斯联邦一批货物,共2项商品, 其中第1项商品名称为防焊油墨(感光型),重量是576千克,申报总价为FOB人民币244863.27元,申报货物属性为 “非危险化学品”,报关单号为223320220001382239。经海关查验并认定,上述货物属性实际应申报为 “件装危险化学品 ”并需进行检验,与申报不符。商品货值为人民币244863.27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进行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的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3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3年1月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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