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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促销300元包20天参加者签“生死状” 律师:法律上属于无效

2023-01-06 16:57: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 记者王向龙)有媒体报道,1月4日晚,抖音平台用户上海网靓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账号“上海蜂鸟电竞”发布一条短视频,上面晒出了6名网友签字并按下手印的协议。协议上文字为:“由于今年没有挣到钱不想回家过年,公司又放假,实在没地方去,今日起1月4日至24日,老板只收300块随便玩到年后,上网如果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无论生死,与网吧老板无关。”最后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4日。截至1月5日中午16点30分,该视频已经获得10000多次点赞,3000多条留言。对此,网民留言反映评论不一,有人觉得“老板够意思”,有的认为“如果真出现什么意外,网吧可能也有一定责任吧?”

网吧老板韩先生在接受该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蜂鸟电竞一年一度的促销活动,6家门店都适用,目前打电话和通过抖音来咨询的网友很多。对于6名网友写下“生死状”并签字按手印一事,韩老板表示这不是网吧的要求,是网友们自行发起的。但韩老板同时表示,现在如果想参加蜂鸟电竞“300块包20天”的活动,就必须签字按手印。对于“到底是网吧要求还是网友自发签字”的问题,韩老板则称一开始没这样要求,但现在人家都签了,觉得这样好一点。

截至本网发稿,该条短视频已经被“上海蜂鸟电竞”自行删除或隐藏。

律师点评:“生死状”,不应当签署更不应该提倡

对于网友签下自动签下的“生死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意外情况,网吧是否应该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娜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即使是这些网友自愿签署的免除网吧责任的“协议”或“生死状”,其性质依然是民事合同的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网友自愿签署的上述“协议”或“生死状”中“上网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无论生死,与网吧老板无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任何人都无权承诺让渡自身的生命健康权或人身自由权,所谓生死状,实际上是变相的被害人承诺,在任何场合及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签署,更不应该提倡。

王娜娜还表示,如果网友在这期间出了意外情况,即使当初是自发签协议,出了事情,网吧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娜娜强调,在类似“生死状”的这种协议中无论是网友自愿还是网吧要求,其免责条款其实都是无效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虽不违法,但一定程度上违反行业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王娜娜称,网吧的经营者除了遵守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网吧并提供服务。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网吧的管理者应当进行及时帮助或救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有当网吧的管理者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网吧的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提醒:长时间在网吧上网要注意 有网吧被判赔

事实上,因为有人在网吧长时间上网导致身体不适出现危急情况最终牵涉到经营者的情况并不少见。

据潇湘晨报报道,2021年3月12日下午,在校大学生小张先后辗转乘坐网约车、公交车来到某网吧上网,从3月12日傍晚6时许至3月14日上午10时许,小张一直在网吧内,上网时长达到了40个小时。之后,小张从网吧出来坐公交车回学校,在车上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小张的父母认为,如果网吧管理员能进行一下提醒,也许小张就不会发生意外了。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责经营该网吧的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5319.4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所有后果,且其死因与网吧经营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张父母补偿金5万元。

另据三湘都市报报道,一名50多岁的中年人在一家网络会所上网1小时后,该人就靠在座椅上“睡着了”,电脑桌面也没有发生变化。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许,网吧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他的异常:整个人斜靠在座椅上,左手已全部淤青,推他也无反应。见状后,工作人员选择报警。很快120急救人员、刑侦民警、法医等赶至现场。经法医确认,阿华已死亡,排除他杀嫌疑。该人的妻子认为,网络会所存在管理疏忽,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负有赔偿责任。随后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费用共计38.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会所作为对外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应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网吧装有监控设备,亦设有巡查制度,该人登录1小时后即靠在网吧座椅上未再移动,电脑桌面亦未变化,经营方未发现异样,及时组织抢救,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该网络会所承担1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该人的经济损失确定为723540元,即网络会所需承担10%即72354元。此外,考虑到本次事故确实给死者家人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网络会所向死者妻儿赔偿75354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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