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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龙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3-01-06 14:32: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429号),涉及贵州龙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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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429号

当事人:贵州龙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374402988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上铺村

经营者:龙红宪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岩路23号2单元附40号

身份证号码:52010319******1227

联系电话:1398*****49

2022年10月25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你单位贵州龙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的“龍三姐﹒单晶冰糖”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520103690271610),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龍三姐﹒单晶冰糖”,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于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5日生产的,共生产了“龍三姐﹒单晶冰糖”13件(100袋/件),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分别于2022年7月18日和2022年11月1日全部销售给了“贵州蔗香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160元/件,成本价:155元/件,截止到被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共计货值金额:2080元,共计获利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送达当事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520103690271610),并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龍三姐﹒单晶冰糖”的生产情况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龍三姐﹒单晶冰糖”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抽检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6.办案人员拍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客观事实;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2年12月19日,本局将观市罚告(2022)4-4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向我局提出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6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零陆拾伍整(¥506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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