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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2-12-26 18:29: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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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填写时间:2022年7月19日办理状态☐正在办理中√已办结

案件类型

食品生产经营

案件名称

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姓名)

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

证照情况
(
许可信息)

已注销

立案时间

2021年9月2日

结案时间

年月日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调解

赔偿数额

(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经营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是否处罚

作出处罚时间

2022年6月13日

处罚决定内容

罚款数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案处理¨约谈¨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时间

2021年12月1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年月日

案情摘要

(包括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线索核查情况:2021年9月2日,我队对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营盘路3号的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柜中有一批无标签的药品,我局对以上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因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凉茶进行委托抽检。

调查经过:9月18日,我局收到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凉茶均检出药品,我局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检相关事宜。9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在食品经营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但根据当事人的询问,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具体功效凉茶品种进行具体药品检验,当日,我局向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补充检验,要求该公司对留样产品加检甲硝唑、红霉素和布洛芬。10月18日,我局收到补充检验报告,综合两次结果如下: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3和GZAN210903140.003A感冒茶检出布洛芬、甲硝唑和对乙酰氨基酚;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4和GZAN210903140.004A化痰止咳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和甲硝唑;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5和GZAN210903140.005A咽喉茶检出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红霉素和甲硝唑;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6和GZAN210903140.006A牙痛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红霉素和甲硝唑;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7和GZAN210903140.007A清热祛湿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和甲硝唑;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8和GZAN210903140.008A特效口腔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红霉素和甲硝唑;检验报告GZAN210903140.009和GZAN210903140.009A肠胃湿热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

违法事实:当事人惠东县平山顺康凉茶店存在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以上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我局于2022年6月份收到《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粤1323刑初274号】,当事人赵x(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x(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2)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产生的社会效果和影响:根据《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勤在凉茶中非法添加西药并销售,其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对社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赔偿公益诉讼金,同时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市级报刊或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一经判决,就经过各种公众号媒体报道,使广大消费者对凉茶消费这一食品有了更加谨慎的认识,同时也对市场监管与公安食药环衔接中案件有了更加深入了解。

案件特点:1.线索隐秘。本案是一起比较隐秘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典型案例,办案中,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搜查时,仔细查看了抽屉角落等位置,从发现比较细小的分装袋开始,作为搜查线索,后于比较隐秘的抽屉内部发现由细小分装袋分装的无标签的混合药丸共115包。在对当事人进行比较合理的怀疑后,为固定证据,我局立刻安排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凉茶进行抽检。2.检测结果与案件调查内容息息相关。根据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公司根据BJS201713对其他饮料(自制)的检验项目分别为氯苯那敏和对乙酰案件酚,虽然在抽检的7种凉茶中均有检出以上两种药品,但是根据现场搜出的药丸种类和抽检7种不同功效的凉茶类型,本局执法人员判断本案中当事人在凉茶中添加的药品不止这两种,因此,在对当事人做完询问笔录后,根据当事人的询问回答,我局委托了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抽检的凉茶进行二次检验,本次检验内容参考药典的鉴别检测方法,后在抽检的凉茶中检出了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红霉素和甲硝唑等药品,形成连续严谨的证据链,为公安取证和检察院起诉提供了强而有力的证据支持。

启示建议:1、执法细致,不放过任何细微线索。本案中的凉茶店比较简陋,在日常检查中容易忽略细节,该案中执法人员由地上一些分装袋作为本案线索,注重在现场进行无死角的搜查,才找到分装袋药品,为本案的调查找到突破口;2、专业谨慎,注重检测结果与调查内容相辅相成。通过比对检验报告结果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相结合,随着案件调查加深,使用检测手段进一步巩固调查结果,形成完整证据链。3、行刑衔接,打击违法犯罪。该案在判决后,当事人名下已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及时作出对当事人的资格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表达了我局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零容忍”态度。4、注重宣传,营造食品安全氛围。通过该案的广泛宣传,使广大消费者对凉茶消费这一食品有了更加谨慎的认识,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是否已公开

承办部门

执法二大队 

联系人(电话)

8519783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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