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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例

2022-12-16 22:02: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例。

一、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蓥某液化气站销售以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冒充合格液化石油气案。2022年3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质量不合格,违法所得4.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8月,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万元,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池某火锅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2022年8月,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冰柜中的三个钢盆内分别装有红色粘状油脂,经经营者杨某确认,该油脂是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油脂经过熬制、提炼等步骤制作成的回收油,用上述回收油和新熬制的锅底油按比例混合制作成待使用的锅底底油供顾客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9月,该案已经移送岳池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胜某蛋业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重庆正大蛋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案。2022年8月,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正大蛋业有限公司举报称,武胜多家超市在售的正大玉米黄鸡蛋、正大五粱鸡蛋、正大富硒鸡蛋、正大DHA鸡蛋、正大桑果园鸡蛋、正大桑果园鸡蛋等“正大”系列鸡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正大”系列鸡蛋的供货方武胜某蛋业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喷码机及“正大”系列鸡蛋标签若干。经查,上述“正大”系列鸡蛋系当事人自行将白鸡蛋喷上“正大”系列鸡蛋标识和加贴“正大”系列标签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正大”系列鸡蛋货值金额共计6.6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10月,该案已经移送武胜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口罩和不合格口罩案。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场所有工人正在对无标签标示的口罩加贴标签进行打包封装,同时现场发现大量过期医用外科口罩。经查,当事人自行通过网上找人加工生产广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格证和过期医用外科口罩生产企业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格证,然后将广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格证封装其购进的无标识的口罩内,将过期医用外科口罩在其经营场所抹去原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放入伪造的该公司合格证,然后对外销售,上述口罩经检验,均不合格。涉案金额共计18.4万元。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2022年11月,该案已移送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安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2年2月,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修建的某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商业楼有5台电梯超期未检。经查,该5台电梯未交付物业管理,当事人作为电梯产权单位,仍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当事人未对使用的电梯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在上述5台电梯超期未检后,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5月,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案。2022年1月,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安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违法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承接燃气压力管道安装业务并组织工人实施安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前锋区市场监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邻水某腌腊制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2年5月,当事人生产的川味香肠经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和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上述川味香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量不符合要求,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2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10月,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供稿: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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