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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关于长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11-03 11:09: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海关发布关于长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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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关缉查/违字〔2022〕0013号

当事人:长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锴,海关注册编码43019630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55842176P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22栋301室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当事人单位长沙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发件人通过C类快件方式在广州口岸申报出口镉粒5票、申报价格均为100美元,申报出口二硼化钛靶材7票、申报价格均低于5000元人民币。经查,5票镉粒真实成交价格均为14250美元,7票二硼化钛靶材真实成交价格均超过5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单位为了能够通过C类快件快速清关出口,制作了虚假发票等,将价格低报至5000元人民币以下报关出口。经核定,涉案货物申报总价为3772.5美元,实际成交总价为25.243万美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运单、财务凭证、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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